新華網沈陽7月11日電 (記者範春生)遼寧省大連市紀委辦公廳秘書處原處長劉振龍在任職期間,以及借調中紀委工作期間,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賄賂,還利用影響力受賄。大連市中級法院11日發佈的終審裁定書認定,劉振龍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2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劉振龍原系大連市紀委工作人員,2012年9月起任辦公廳秘書處處長。2010年2月至2012年11月借調中紀委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任副處長、處長。2012年12月調入國家安監總局中國安全生產報社工作,未安排領導職務。
  2012年11月,劉振龍接受其朋友石某請托,為石某朋友郭某在大連市公安系統工作正接受大連市公安局內部調查的朋友王某甲幫忙打聽處理結果。劉振龍以大連市紀委幹部現借調到中紀委的身份,向大連市公安局紀委相關人員打聽情況,提前得到尚未對外宣佈的處理結果並告之石某,事後收受石某朋友郭某給予的5萬元錢。
  法院還查明,2013年春節前,石某的朋友周國鋒的兒子周吉丞因與交警發生衝突,被刑拘,石某受周國鋒請托找劉振龍幫忙,希望在春節前能把人放出來。劉振龍找到大連市紀委相關人員幫忙,該人又聯繫辦案單位負責人協調此事。2013年2月7日,周吉丞被取保候審。劉振龍通過石某向周索要5萬元。
  法院認為,劉振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受賄,還利用與其關係密切的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並索賄,已經分別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為此,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二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2萬元。
(編輯:SN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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